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忠宇,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系本溪市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忠宇与被告李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21年9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忠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晓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