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忠宇,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系本溪市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忠宇与被告李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21年9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忠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晓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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