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郭胜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国与被申请人郭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胜财在案外人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即【2019】辽0681民初7339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查封人民币28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郭胜财在案外人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即【2019】辽0681民初7339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查封人民币28万元。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费治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