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执行人: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被执行人:李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研与孙伟、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内存款情况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内存款不足额已被我院冻结,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