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涛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汝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洪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陈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玉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武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汝荣、王金霞、赵洪宾、陈金花、李金明、王金英、赵玉亮、武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7526.98元。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汝荣、王金霞、赵洪宾、陈金花、李金明、王金英、赵玉亮、武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5月12日、6月2日、7月21日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明银行存款633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赵玉亮名下登记的诸城市密州街道西下泊村房产(诸城市房权证城区私字第2××9号)一处进行了书面查封,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对查封房产不进行处理。 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决定书。 5、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樯 审判员 王重明 审判员 张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