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中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塔里木巷3号博新小区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友好路(以南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邵云禄,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阿拉山口中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新71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停产停业,公司无人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1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