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追缴阿首木日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被判处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当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5)洛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在其微信账户中有存款545.33元,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2021年6月15日,本院将该账户内存款545.33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于当日到账。此外,未通过网络查控查找到阿首木日作的其他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户籍地在普格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普格县人民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委托该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 2021年6月8日,普格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本院回复调查结果。经查,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在其住所地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生活困难,除打零工外无收入来源。 四、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6月21日,本院以9454.67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45.33元,尚余9454.6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阿首木日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段红卫 审判员 田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佳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