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源县瓜里乡金江村石屋水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蒲道龙蒲某甲,该村民组组长。 原告段泰平段某,农民。 被告邹定礼邹某,农民。 第三人蒲仁文蒲某乙,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资源县瓜里乡金江村石屋水村民组(以下简称石屋水村民组)、段泰平段某诉被告邹定礼邹某及第三人蒲仁文蒲某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后,因诉讼主体问题,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诉权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屋水村民组、段泰平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昭 晖 审 判 员 袁 于 斌 人民陪审员 蒋 茂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欧阳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