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凡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绥滨县公路管理站工人。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凡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凡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孔凡多在绥滨县绥滨镇一百货附近鑫鑫蒸饺吃完午饭,饮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轿车沿绥滨镇红星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向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孔凡多血液中含有乙醇,乙醇的血液浓度为17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凡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气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等;证人李某、郝某的证言;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孔凡多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凡多违反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凡多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孔凡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孔凡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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