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执行人付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平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7号。 法定代表人迟宽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海军与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微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付海军为申请人宋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宋微称,现申请执行人付海军已于2021年8月2日,将本案执行依据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宋微。我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了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该公司自收到本债权转让告知书之日起向申请人宋微履行偿还义务,现请求法院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债权受让人宋微。 申请执行人付海军称,申请人宋微所述属实,同意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1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5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付海军购房款89.2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付海军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8月17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 2019年5月6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5执监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6)辽05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2019年6月4日,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付海军与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日,申请人宋微与申请执行人付海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申请执行人付海军将自己在(2016)辽05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宋微。2.申请人宋微按照债权转让总金额的30%,向申请执行人付海军支付转让费。该转让费应在申请人宋微实现债权(即全部债权追收到位)后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付海军。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付海军向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债权转让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宋微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本院(2019)辽0504执1529号付海军申请执行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宋微。 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溪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景 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牛一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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