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美的财智中心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46XP。
法定代表人:郭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友,男,系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男,系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安顺市中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80676567H。
法定代表人:佘海钧,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军,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西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2156501824。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中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中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中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中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795元,由原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