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城泉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67842G。
法定代表人:马金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腾飞诉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章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腾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腾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完毕止(暂计违约金59410元(273天×725402元×0.0003),以7254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止(暂计违约金59410元(273天×725402元×0.0003),以7254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原、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造的阜阳市颍州区西街道办事处城泉北路99号天章水岸国际小区12#住宅楼2101室(房屋编号:43759450112[12]2101),并约定2019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不能交房,被告按照原告已支付全部房价款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房价款725402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未能交房,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张,承诺如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不能交房,违约金按照原告已支付全部房价款每日万分之3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支付至合格交房为止。直至今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但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房屋,亦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原告高腾飞与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颍州区房屋,房价款725402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购房款725402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后被告因延期交付房屋于2020年4月14日,向该小区12#、13#、14#、15#楼业主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交房,如不能按期交房,向每户业主按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合同约定合格并交房时止。被告作出承诺书后未按承诺书内容履行义务,至今未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承诺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如约履行向被告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被告逾期交房后于2020年4月14日,向其开发的小区12#、13#、14#、15#楼业主作出的承诺书,应视为对业主要约,经业主认可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按承诺书承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交付总房款7254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共计273天,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为59410元,2020年9月30日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腾飞逾期交房违约金59410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以后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