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志英,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被申请人王志英诉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不动产在广阳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涉案不动产在xx,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