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东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谢细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李智东(曾用名李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东南、谢细田与被告李智东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欧东南、谢细田诉称,2008年期间原告在兴宁饮食服务公司院内新建移民避险安置房,被告李智东以涉案房屋影响采光为由阻止原告新建移民避险安置房,后通过资兴市建设局、兴宁镇及白廊镇政府领导协调,被告同意将涉案房屋以51000元卖给原告,原告在2009年4月要求被告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原告,被告答应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却一直没有办理,后原告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廖勇进,因房屋产权问题,案外人廖勇进将原告诉至资兴市人民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案外人违约金10000元,但涉案房屋无法过户至案外人名下,故案外人未将2000元剩余房款支付给原告。现案外人廖勇进要求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请求判令: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周内将位于资兴市××镇××街城关粮食站家属楼(老粮食局院内)一、二楼的房屋不动产证过户给原告;二、被告支付原告因其从2009年至今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欧东南与该院干警欧金鹏系父子关系,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引发负面舆情,不宜行使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原告欧东南与该院干警欧金鹏系父子关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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