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陈永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谢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陈树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叶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黄兆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邓锦平申请执行陈永樑、谢雪梅、陈树果、叶秋梅、黄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202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限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从2015年9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给邓锦平;二、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在陈树果所有的座落于广东省罗定市罗平镇罗平圩旧戏院路二路2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罗府国用(2007)第002097号、房地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811127号】的一半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判项承担补充损害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黄兆祥在粤W×××××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一半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补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共计33720元,均由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而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7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国土、不动产登记、工商、车管所、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兆祥达成还款协议,用黄兆祥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价120000元,以一半价值即60000元履行判决书第三判项的义务,作抵减本金60000元;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树果名下房产一套,已拍卖成交,得司法拍卖款730320元,扣除该房产的评估费4565元后,剩余一半款项362877.5元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锦平,用于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在房产一半价值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扣除相应执行费5343元后,剩余款项357534.5元退回给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至此,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与黄兆祥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义务已履行完。除被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谢雪梅银行存款1085.1元和125.87元(共1210.97元,先抵扣本案部分执行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应履行的债务,在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与黄兆祥已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尚欠申请执行人债款本金577122.5元及利息。本案扣除拍卖成交所得款项中的执行费5343元及谢雪梅银行存款1210.97元,共6553.97元作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尚欠执行费6183.03元。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四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兆祥达成还款协议,用黄兆祥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价120000元,以一半价值即60000元履行判决书第三判项的义务,作抵减本金60000元;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树果名下房产一套,已拍卖成交,得司法拍卖款730320元,扣除该房产的评估费4565元后,剩余一半款项362877.5元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锦平,用于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在房产一半价值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扣除相应执行费5343元后,剩余款项357534.5元退回给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至此,被执行人陈树果、叶秋梅与黄兆祥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义务已履行完。除被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谢雪梅银行存款1085.1元和125.87元(共1210.97元,先抵扣本案部分执行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未能执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5381执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永樑、谢雪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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