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栾景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栾景新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1年0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栾景新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5.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栾景新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泓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