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裕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梁小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裕充与被执行人梁小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89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760.08元(借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8日止为760.0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8.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0年9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8日止为328.13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7.5元。本案执行费142.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1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梁小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87.5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1年6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梁小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29元。
三、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小銮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四、2021年6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小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梁小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