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调兵山市某某服务处,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汉族,系该服务处职工,住调兵山市。

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职业不详,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调兵山市某某服务处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调兵山市某某服务处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调兵山市某某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调兵山市某某服务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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