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年县惠信厨具店,经营场所:上饶市万年县万昌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9MA35M9WM5A。 经营者:徐喜林 被告:傅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年县惠信厨具店与被告傅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9000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10月10日2次向被告购货,总计货款27007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到2020年1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未付,另被告还欠原告2000元总共合计19000元,该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企业信息情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拟证明截止到2020年1月13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17000未付清的事实;3.销货清单复印件,拟证明2019年6月15日、2019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的具体品种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傅梦生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万年县惠信厨具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品、塑胶制品零售。2019年6月15日、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厨具用品若干,总计货款27007元,此款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2020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7元未付,据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款具体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徐喜林厨具货款款合金人民币:17000.00今欠人:傅梦生2020年1月13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条、销货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傅梦生尚欠原告万年县惠信厨具店货款17000元未付,有其本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该尚欠款,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诉称被告还欠其2000元货款未付,但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2000元本院无法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傅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年县惠信厨具店欠款1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傅梦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文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