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声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蒋受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兴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滕树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万浏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滕树德、万浏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树德、万浏阳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声锐、蒋受均、李兴荣借款本息1110368元,但被执行人滕树德、万浏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滕树德、万浏阳的银行存款11103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立明 审判员  谭子山 审判员  王一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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