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何春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毅与被执行人何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29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春发应返还借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粤0229执80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其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8月12日一次性支付14000元给申请人,剩余的36000元分12个月付清,从2021年10月份开始,在每月15日前支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约定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229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东杰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