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
被告某煤业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某煤业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贾某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