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竹山县。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7年12月1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一部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宋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诗海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宋某在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城西广电路口国人大药房一楼,开设麻将场并提供麻将机、茶水、餐食等服务,每天招揽一、二十名参赌人员,以打10元“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宋某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该麻将场当场查获十余名参赌人员及麻将机等赌具。当天有袁某、刘某、陈某1、柯某、梁某、谢某、卢某、郭某、马某、邱某、谌某、陈某2、王某1、冯某、杨某、赵某、李某、雷某、汪某、王某2、柏某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在该麻将场参与赌博。经查,宋某在此期间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向竹山县公安局退缴犯罪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马某1、卢某、陈某1、陈某2、刘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提取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曾因赌博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犯罪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宋某犯罪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诗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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