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洪发陶瓷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金角路580号,组织机构代码:L51984209。
法定代表人:陈戊洪。
被执行人:叶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洪发陶瓷水暖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叶正平(2021)浙0781执37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洪发陶瓷水暖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叶正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洪发陶瓷水暖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31000元,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865元、受理费146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叶正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叶正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正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洪发陶瓷水暖经营部。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1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叶正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洪发陶瓷水暖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31000元,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865元、受理费14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正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781执372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