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家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才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治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差吾,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治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多杰才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治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润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拦隆口镇下鲁尔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MA759WR29G。
法定代表人:余晓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家存因与被上诉人才旺、差吾、多杰才仁、青海润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家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2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振华
审 判 员 彭建玉
审 判 员 乔巴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