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先贵。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郑先贵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一、请求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郑先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6)黔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文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