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住伊春金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延安,职务行长。 受托代理人:于春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执行人:吴静敏,女,****年**月**日出生,住伊春市乌马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静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四查被执行人吴静敏是伊春市铁通公司正式职工现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用工资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71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彦生 审判员 于汶倩 审判员 庞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