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照,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东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办事处张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天兴因与被申请人王东彦、湛思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东彦提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协商由王天兴支付王东彦17万元整,王东彦放弃其余判决款项。王天兴已经于2020年8月26日将17万元工程款支付给王东彦,而且王东彦应王天兴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解封。王天兴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虽然王天兴与王东彦未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但是双方的行为体现了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足以认定王天兴与王东彦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王天兴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