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家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全宏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陈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立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家元、衡阳市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宏荣、陈洪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一事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应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6)湘0408号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