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林太,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王闻,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林太与被告王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汪林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汪林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汪林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汪林太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文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