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川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正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麻江县杏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佳华。

审理经过

关于罗川阳诉与贵州正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431-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333.30元、经济补偿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正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麻江县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正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麻江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3×××82的账户资金1140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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