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温县富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8K9N67。
法定代表人:王生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温县富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东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富凯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东方银行存款24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东方银行存款2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