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云,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景献,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王美英,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井卫,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陈洪平,女,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农商行)与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张井卫、陈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张井卫、陈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海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归还所欠借款本金50384.54元及罚息4415.49元(本金以63084.5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至2019年12月17日按年利率15.3%计算;本金以61384.5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5.3%计算;本金以58884.5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按年利率15.3%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本金以55384.5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7日按年利率15.3%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金额:54800.03。剩余罚息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本金5038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还清日止),被告张井卫、陈洪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景献、王美英于2018年4月10日在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浦南支行借款7万元,用于其他,定于2019年4月9日到期。年利率10.20%罚息是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支付方式为转帐。由被告张井卫、陈洪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本金部分于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0日归还本金12次、共计归还本金19615.46元(详见借还款记录)、剩余本金50384.54元至今未还,利息还至2019年10月25日。为此我行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张井卫、陈洪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同原告诉称事实。 另查明,在最高额借款期间,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共向原告借款两笔,本案所涉借款是二次用信,第一次已经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张井卫、陈洪平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东海农商行履行了向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发放贷款7万元的义务,被告张景献、王美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责任。被告张井卫、陈洪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对被告张景献、王美英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张井卫、陈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景献、王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借款本金50384.54元及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5.3%计算以63084.5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以61384.5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以58884.5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以55384.5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50384.5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井卫、陈洪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张井卫、陈洪平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张景献、王美英、张井卫、陈洪平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17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光明 审 判 员  鲍艳丽 人民陪审员  李保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傅雪明 书 记 员  解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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