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大会,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城市人。 被执行人:燕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燕素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燕素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燕素霞在银行的存款1000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富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