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峰,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国,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彦与被告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红彦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红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彦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金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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