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主任。 被告:岳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新军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月28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经公告送达后,同年10月8日,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9.50元,由原告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雯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梦 书 记 员 何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