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轩,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弋江区欧巴仑量贩式主题歌厅,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经营者王秀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欧巴仑量贩式主题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弋江区欧巴仑量贩式主题歌厅诉讼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弋江区欧巴仑量贩式主题歌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