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江上缴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辽13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上缴罚金20000元。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