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胡学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胡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董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第三人:刘红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学梅、胡学勇、胡学强与被告董淑华、第三人刘红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胡学梅、胡学勇、胡学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胡学梅、胡学勇、胡学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