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会水三组。身份证号码:441************415。 被告:陈培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身份证号码:452************01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桥林诉被告陈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桥林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桥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桥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志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