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人王继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薛勇,系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朴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燕、王继娟与被执行人朴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做出(2010)甘民初字第5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朴玉兰应偿付申请人朱燕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偿付申请人王继娟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以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人朱燕、王继娟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朴玉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朱燕、王继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0)甘民初字第5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健 审判员 苏子木 审判员 段金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