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普布多吉、男、藏族、务农、****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南地区桑日县。 申请执行人次仁格桑、男、藏族、务农、****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南地区桑日县。 被执行人欧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白朗县曲奴乡如康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普布多吉、次仁格桑与被执行人欧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22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珠已自愿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22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格  桑 审判员 边巴普赤 审判员 拉巴普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米玛普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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