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如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李大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大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大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大春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01187461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4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罗廷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