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熊庆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王艳(与王志斌系夫妻关系),女,1976年10月7日,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王志斌、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