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学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卢金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军诉被告卢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学军撤回对被告卢金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学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军荣 书 记 员 程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