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TCL电器售后工作,住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1号369C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9482548X3.

法定代表人李凯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梁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龙城区。

原审被告李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原审第三人石维,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原审第三人李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第三人李凤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达主张与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经办人是丁占锋。但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李达的主张不予认可。对本案所涉事实,上诉人李达与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没有进行过商谈,亦没有进行过接触。故对上诉人李达与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保证关系?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对本案的正确判决。本案发回重审后,为便于查清事实(所借款用途,查清丁占锋与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追加丁占锋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更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退还上诉人李达。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贲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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