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子,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融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学海路******。

法定代表人:谢志伟。

审理经过

原告金雄与被告杭州融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融承公司支付原告金雄劳动报酬1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的金额为13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金雄于2020年5月初就职于被告融承公司,做直播间推广工作,后因被告融承公司经营问题,双方于2020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融承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金雄工资及提成共计10000元,约定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如未支付则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但被告融承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金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融承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6日,被告融承公司向原告金雄和陈波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融承公司现欠原告金雄8月工资4000元,7月提成6000元,共计1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如未付,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雄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融承公司拖欠其报酬的事实。被告融承公司未按承诺期限支付报酬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金雄要求被告融承公司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融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金雄应自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违约金,且因欠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据实核算后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融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融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雄工资10000元;

二、被告杭州融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雄违约金11.76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雄负担1元,被告杭州融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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