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020。 被告:吴高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013。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海英诉被告吴高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高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海英撤回对被告吴高参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文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