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瑞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中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瑞松与被告孙中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姜瑞松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瑞松撤回对被告孙中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瑞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爱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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