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罗洪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刘海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罗洪平与刘海权申请保全案件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罗洪平以其名下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