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玉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
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审理经过
原告郑玉敏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玉敏、被告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玉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费10000元及利息;2.被告返还原告转社区的费用1000元及利息。庭审中郑玉敏当庭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郑玉敏原系金泰集团公司员工,于2003年10月退休,郑玉敏曾到单位多次索要一次性养老补助,但金泰集团公司一直未支付。金泰集团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郑玉敏于2003年10月退休,前期才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应驳回郑玉敏该项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郑玉敏于1975年到金泰集团公司工作,于2003年10月自金泰集团公司退休。郑玉敏于1982年8月生育一子,后取得独生子女优待证。
2.2021年7月13日,郑玉敏为申请人,以金泰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独生子女费10000元;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转社区的费用1000元及利息。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119号仲裁决定书,以郑玉敏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郑玉敏向本院提起诉讼。
3.自2018年底开始,金泰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崔海军等六人,先后与金泰集团公司就社会保险费、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形成诉讼。经法院审理,均已作出民事判决。在该宗案件审理中,金泰集团公司未就仲裁时效问题提出抗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玉敏曾为金泰集团公司的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郑玉敏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生育一名子女,按照规定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郑玉敏称,其退休后多次向金泰集团公司索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金泰集团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未予支付,金泰集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结合郑玉敏的陈述及其他生效判决查明事实,本院对金泰集团公司抗辩郑玉敏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确定金泰集团公司应按济南市发布的200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向郑玉敏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3521.1元。
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玉敏一次性养老补助金3521.1元(11737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